本中心教育實習申請及教育實習機構安置作業時程,於實習前一年之公告日期(約9月中下旬)辦理。其申請方式如下:
一、應屆畢(結)業師資生: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非應屆畢(結)業生:繳交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出具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始得申請教育實習安置。
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本中心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實習。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欲向本中心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須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及其他各項證明資料,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始得申請教育實習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