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偏遠地區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說明
110年12月24日中心會議紀錄
一、依據:
(一)「師資培育法」第22條規定。
(二)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22條、第24條、第25條規定。
(三)「東海大學師資培育教育實習實施辦法」規定。
註:未來教育部如有公告相關專法,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保有修改申請相關事宜等權利,請務必注意師培中心網頁公告。
二、注意事項:
(一)申請資格: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2條規定者。
(二)請自行確認任教學校當年度是否有列於教育部統計處/偏遠地區學校名錄,若任教學校經查未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條件,則該任教期間無法採計抵免實習。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每一服務學校須至少滿3個月始得計入折抵之年資累計範圍,且該服務證明內登載之服務期間應累積滿兩年(24個月)。
(四)任教年資扺免,應與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所載同一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相符。
(五)參與教學演示成績評定者,如為申請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申請人應告知迴避。
(六)抵免教育實習申請合格教師證的兩年(四個學期),不得計入任教年資。
三、申請辦理「教學演示」流程、時間及應檢附資料:
(一)本校校友於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得逕自依法規參與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代理教師考試,並於服務累積滿3學期後,可向本校師培中心申請辦理教學演示,教學演示評定標準與表格比照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規定,成績經評定及格後,將發給教學演示及格證明。
(二)申請時間:每年7月及1月,須親洽(或可填委託書由他人代理)。1月申請者辦理教學演示時間為該年度5-6月為原則;7月申請者辦理教學演示時間為該年度11-12月為原則,教學演示時間須經實習指導教師同意後始可辦理。
(三)應檢附資料:
1.填寫「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偏遠地區學校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辦理教學演示)申請表」。
2.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佐證如成績單或榜單。註:影本,加蓋私章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3.檢附任教年資任三學期表現良好之證明文件。註:正本,請向服務學校申請出具
4.任教年資期間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註:正本,請向服務學校申請出具
5.任教學校符合教育部偏遠地區學校名錄佐證。註:網路截圖,加蓋私章註明「截自網路」字樣
註:若未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條件,則該任教期間無法採計。
註:每一服務學校須至少滿3個月始得計入折抵之年資累計範圍,且該服務證明內登載之服務期間應累積滿兩年(24個月)。
(四)申請費用:所有費用請恕無法因故退還(如教學演示成績未通過等)
1.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學分費比照本校社會科學院學士學位班學分費標準)。
2.繳交因教學演示衍生之三位教師交通費和食宿費等(實支實付)。
四、申請「抵免教育實習」及「教師證書」辦理流程、時間及應檢附資料:
(一)本校校友於通過前項教學演示成績及格,且任教年資期滿兩年(24個月)後,可向本校師培中心申請抵免教育實習,審查通過將發給同意抵免教育實習證明。
(二)申請時間:每年1月及7月,須親洽(或可填委託書由他人代理)。
(三)應檢附資料:
1.填具「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偏遠地區學校任教年資抵免教育實習申請表」。
2.第四學期任教年資期間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註:正本,請向服務學校申請出具
3.「教師證書申請書」及其相關附件。註:申請書:正本1份,簽名處需親自手簽
五、流程圖:
(詳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