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大學之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行政人員積極參與教育實習,協助教育實習學生專業標準理論轉換之實踐力,獎勵其對教育實習貢獻,增進教育實習效能,提升師資培育素質,特提供教育實習績優獎項,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行政人員。
三、辦理期程: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其辦理期程如下:
(一)報名甄選:每年5月15日以前。
(二)審查作業:每年5月16日至7月15日止。
(三)審查結果:每年8月31日前公告得獎名單。
要點資訊:
教育部公文發文日期:115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四)字第1152600712B號
要點原文請詳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