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師資生職前研習與志願服務學習活動

 

師資生職前研習與志願服務學習活動

依本中心訂定之「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職前研習與志願服務學習活動實施要點」規定,完成研習及志願服務時數。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職前研習與志願服務學習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中心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鼓勵師資生提昇教師專業知能,具備關懷弱勢、服務學習之價值觀,特定本要點。
二、研習活動係指本中心辦理之教師增能研習活動。
(二)其他自覓與教育專業相關之研習活動(須於參加前檢附相關資料,由師培中心導師審查核可)。
三、志願服務學習活動係指:
(一)本中心公告之校內外教育服務活動,包含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服務學習等。
(二)其他自覓與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服務學習相關之志願服務學習活動(須於參加前檢附相關資料,由師培中心導師審查核可)。
(三)協助中心活動。
四、本中心師資生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前,應完成下列規定:
(一)研習活動至少32小時。
(二)志願服務活動至少32小時。(其中協助中心或師培學會活動至少4小時,至多採計8小時)
五、認證方式:
(一)參與每項研習或志願服務活動,須取得時數證明。
(二)參與研習活動不得遲到、早退,若有此情事該項活動不予採認時數。因故無法出席者,須於報名期限內自行取消報名,未完成此程序得視同無故缺席不予採認時數。
(三)每通過一項教學實務能力檢測採認研習時數6小時,累計採認研習時數以18小時為上限。
(四)志願服務時數依各服務活動核給之時數證明採認。
六、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遵守志願服務相關倫理及服務機關之相關規定。
七、參與職前研習及志願服務學習活動之時數多寡及表現,將列為教育實習學校分發之依據。
八、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前,未完成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者,不得結業。
九、本要點自112學年度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111學年度師資生得適用之。
十、本要點經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