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原於11/2公告之內容未特別標示107年2月1日等相關文字,特此修正。
§ 重要法規提醒 §
《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針對實習過渡之相關規定,請97~106學年度(含106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舊制生),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於107年2月1日前已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有意取得教師資格,但尚未取得教師資格(教師證書)之師資生特別留意。
說明:
教育部業於106年5月26日修正《師資培育法》,修法前為先教育實習,後教師資格考試,修法後改為先教師資格考試,後教育實習。
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略以,本法106年5月2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可在10年過渡期內(107.2.1至117.1.31)比照舊制「先實後考」取得資格,逾期則須依新制「先考後實」並重新半年實習。
換句話說,97~106學年度(含106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若於107年2月1日前已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有意取得教師資格(教師證書),但尚未取得者,至遲在116年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否則須重新教育實習。
簡而言之,符合這身分者,若不想重新實習,則必須通過115年或116年教師資格考試,以順利取得教師資格(教師證書)。
《師資培育法第21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