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07年2月1日修正施行師培法-10年過渡期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應再受半年教育實習之規定

師資培育法(以下稱本法)自107年2月1日修正施行,將教師資格考試檢定調整為先考試後實習,並於第21條第2項訂定過渡條款,即本法施行日起10年內(107年2月1日至117年1月31日止),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免受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惟前已修習教育實習者,若逾過渡期間後仍應再受半年教育實習

目前教師資格考試每年於6月上旬舉辦1次,倘上開人員於116年度仍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可繼續參加考試,惟於117年6月(含)以後通過者,則須再進行教育實習半年。

★★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