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
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2條、第3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22604642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高慧容專員(電話:02-77365603)。